比如某区的新商达案件,涉嫌非法集资犯罪。立案当天,办案单位组织人员一天一夜抓了该公司六十三名工作人员,连打扫卫生的都没放过,全部刑事拘留,刑事拘留三日延长至三十日,加上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七日,需要在看守所羁押最长三十七日。提请逮捕到检察院后,符合批准逮捕条件的仅有十八人,其他人全部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。
检察院提出抗议,出具检察建议书,办案哪有这样办的?办案机关最起码应该有个初步判断,够不够犯罪心里应该有个数,不批捕率这么高,大部分做的都是无用功,浪费司法资源,明显构不成犯罪,你还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,这是什么行为?把明显构不成刑事犯罪的人员关押几十天,会给他们造成什么影响?造成多大的伤害?办案单位心里就没个数吗?为了完成刑事拘留数字,就按人头数,不辨别,能行吗?滥用刑事强制措施危害极大,让法律失去公信力。
曾有个网络大V大放厥词,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不适合“无罪推定”原则,“无罪推定”原则只适合于法院审判阶段,这位仁兄号称法律界“顶流”,认为这是“宽进严出”,他没有考虑到公安一线办案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,司法程序的“口”放宽了,会有多少人遭殃,能力差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,办案人员个性执法也会造成选择性执法,例如同等条件下的两个女性犯罪嫌疑人,一个长的漂亮,一个长得丑恶,也会有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。莫逸信曾见过两名年轻办案人员在处理一起案件时,其中一人对同伴说:“那个女的长得挺漂亮,我相中了,下手轻一点。”这年轻孩子是什么办案逻辑。公安基层业务纷繁复杂,办案都是靠传、帮、带,什么样的师傅带出什么样的徒弟,基层业务能手少的可怜,大多师傅都是社会事务专家,带出来的徒弟也是老练世故,更不用说讲原则了,中国社会是熟人社会,没有熟人就没有社会,法制还是人制这都是古老话题了。莫逸信的第一任“师傅”,就有个外号叫“挡宝冠军”,个子不高,奸滑老到,刑侦大队副大队长,莫逸信刚入警,这副大队长带班,夏天每逢夜班他都带着莫逸信去辖区内河边溜圈,莫逸信刚开始不知道干什么,次数多了就知道,他专门找那些上半夜在河边晃悠的伴侣,带回去一问,不是夫妻,在谈情说爱,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方有家庭或两方都有家庭,写检查,罚款少不了。他告诉莫逸信知不知道准确率为什么这么高,莫逸信不明所以,他就讲其中的关键点,看年龄,一般男女差别十岁以上,一抓一个准。莫逸信才恍然大悟。有一次,在大学附近抓了一对,是女老师和学生,不得不承认女老师漂亮,常规动作带回去写检查,要把过程写清楚,女老师哭哭啼啼求饶,莫逸信都看不过去。谁知后来还有变数,这副大队长实在忍受不了女老师的漂亮,缠来缠去双方各自离婚,重组了家庭。就这样莫逸信在煎熬中度过了见习期,也明白了,为什么其他年轻民警都不可以跟他一起值班,也都是过来人,这就是“师傅”。
有一次,莫逸信想通过视频监控调取嫌疑车辆的来往路线,就带了一名侦查员到市局新成立的情报中心查询视频卡口信息,情报中心在市局十五楼,莫逸信来到情报中心,有三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在搞接待,莫逸信说明来意,其中一名男青年指着桌子上登记本说:“先登记上吧!”莫逸信亲自做了登记,那名年轻人说:“好了,你们走吧。”莫逸信有点懵,对那年轻人解释道:“我这案件有点着急,能不能现在给查一下?”那年轻人看了莫逸信一眼,不耐烦的说:“你没看前面还有几十条信息待查吗?排队。”莫逸信想想也是,无可奈何扭头走出房间,刚到门口,有一个人追了出来,叫住莫逸信,是另外一名男青年,莫逸信不明所以,那年轻人问:“你们的案件着急吗?”莫逸信点点头,那青年低声说:“买两条烟!”莫逸信一呆,以为听错了,问:“什么?”那年轻人又说:“两条中华烟!”莫逸信听明白了,我晕,敲竹杠敲到自己人头上来了,但他没表露出不满,对那年轻人说:“明白明白,稍等,马上来。”那年轻人很满意的点点头,莫逸信两人下楼,回到车上,直接回分局了,随来的侦查员不明白,问:“哥,不是买烟吗?”莫逸信说:“我干警察快十五年了,也没见过这项经费。算了不查了。”
办案人员的素质不但表现在侦查破案的“能”上,而且表现在对司法程序把握的“准”上,办案人员的“能”和“准”完美契合才能把法律公平的属性表现的更完美。
举个莫逸信亲眼所见的例子,真是让人啼笑皆非。专案组指挥部上午开案件进度汇报会,十一点开完,莫逸信拿着变更强制措施报告请指挥部法制组组长审批,是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措施期满转监视居住,前面好几个人在排队,都是要审批报告。法制组组长是市局法制支队长,在市局可是权威,没的说。
快轮到莫逸信了,前面有个其他办案组的同志拿了个报告交给法制组杨组长看,是一份监视居住转刑事拘留措施的呈请报告,杨组长一看内容,监视居住是六月份某日到期,这都八月份了,还没处理,这会才来审批变更强制措施报告,就对办案人说:“你这犯罪嫌疑人都超期羁押两个月了,咋回事?”
办案人说:“杨组长你看我这报告是六月份打的,那时候找你签字变更,你说等等再说,所以我就等等,后来又出差,谁知道耽误了两个月,当时你要是批了就没事!”
杨组长听了大怒,呵斥道:“这是超期羁押,违法了,我啥时候说让你等等?你有啥证据?”
只看那办案人不慌不忙,拿起报告指着第一页的审批栏,说:“杨组长别着急,你看这有你写的字,当时你正忙,就用铅笔写上去的。”
杨组长仔细一看,法制组审批栏上真有一行铅笔写的字,是“等等再说,杨,6.18。”莫逸信也趴上去看,很吃惊,这超期羁押可不是小事,这杨组长不应该这样糊涂啊!
只看杨组长瞬间肺都给气炸了,抓起材料扔在那人脸上,骂道:“滚滚滚!什么东西!让你们局长来找我。”那个办案人捡起报告,灰溜溜的走了。
轮到莫逸信了,他把报告递过去,杨组长接住,开始仔细看,嘴里还骂着:“这都是那找来办案人,赖到我头上了,我就是恶水缸,谁都想往我这儿倒恶水。”
莫逸信明白,这超期羁押两个月,六十天左右,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第一天起算,每一天都需要有刑事法律文书伴随,差一天都不行,这平白多出的六十天该算到哪一块?刑事卷宗中没办法平白把这六十天抠出来不算数。那犯罪嫌疑人被多关押这么多天怎么算?不可能忽略不计。想想那著名的“吃饺子不蘸酱油进监狱事件”,失去公信力,社会就处在崩溃的边沿。
到法院这一块,当然是“无罪推定”,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要“严出”,充分保证他们的权利不受侵害。莫逸信曾跟一位区级法院法官聊一起涉黑恶犯罪案件,他说中级法院把主犯和从犯都交给他审理,这是给他制造麻烦。莫逸信有些不理解,这位法官是律师出身,有正义感,他给莫逸信解释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:(一)危害国家安全、恐怖活动案件;(二)可能判处无期徒刑、死刑的案件。涉黑恶犯罪的首犯,一般都在中院审理,从犯可以交由区法院审理,中院审理的起点刑期高,把首犯交给区法院审理,就是降低了起点刑期,这样区法院的主审法官审理案件就有难度,要把首犯和从犯的量刑放在一起衡量,最终是迫不得已普遍从轻。这都是套路,想达到某种目的可以从程序上做文章。不是每个当事人都精通法律,代理案件律师在法官面前,就如同小学生与研究生的区别,如何充分保证公正审判,不用说当事人,就是律师专业知识也有缺陷,这个责任就要落在主审法官身上,如果主审法官有利益屁股,那保证法律公平只是一句空话。
无论把握案件“进口”的侦查机关,或在最后环节定罪量刑把握“出口”的法院都应该依照“无罪推定”原则,整个程序“严进严出”,才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,办案粗线条更不可取,防止打击面过大,精准执法才是硬道理。
董慧每次来专案组都换一身好看的衣服,要强的特点在她身上体现的较为明显,有机会就找话题跟莫逸信说话,希望探听一些案件的进展情况,她在欣山公司的三四百万元存款不是小数目,常跟莫逸信探讨一些法律问题,试图说明自己在欣山公司并没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,莫逸信就详细的跟她解释有关法律的规定。
莫逸信心里明白,董慧这么样亲近自己,主要目的是想暗地里通过自己从王盖赐那里拿回本金,这种事情在莫逸信这里是不可能发生的,如果王盖赐手里有钱,早就归还客户了,不会拖到立案,被采取强制措施,戴上一副枷锁。
每个客户都想拿回来钱,前期还跟工作组、专案组的工作进展同步,一旦认为挽回损失希望渺小,就会变得不择手段。在工作组、专案组层面上,即使王盖赐筹集一些钱,也只能所有客户按比例分配,这是大原则。不能违背。